为了更好的指导教学工作,不断改进教学方法,保证教学质量,规范教学管理工作,使广大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,达到互相学习,取长补短,共同进步的目的。特制定教师听课制度。
第一条 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门次,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门次。每次听课至少1学时。
第二条 以不定期随机听课方式,听课人员根据需要自行选择课程、任课教师和听课时间。各教研室可根据需要安排集体听课。
第三条 听课时要提前到教室,尊重授课教师,遵守课堂纪律。
第四条 听课人员应利用课间休息或课后与员工和教师交流,听取员工和教师的意见与建议,并将教学建议反馈给授课教师。
第五条 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后,要完整填写《预科课堂教学听课记录表》,对教学态度、教学目的、教学内容、教学方法、教学效果等予以客观评价,填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。
第六条 听课记录表由学院教师发展与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收集、整理和归档,每学期对听课情况进行全面梳理、分析、总结,形成年度听课评价报告,提交学院教学质量评价组。
第七条 相关部门须及时将听课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教师个人,督促教师进行相应的改进;对存在问题较多的教师,应采取必要的帮扶措施,帮助教师提升教学能力和质量,同时对教师教学改进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复查。
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由学院教师发展与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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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0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